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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法規

醫事人員檢覆辦法

醫事人員檢覆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助產士法及其他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師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2. 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牙醫師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2. 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藥師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修習藥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2. 領有外國政府藥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理師檢覈。
  •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檢驗學、醫事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檢驗師檢覈。
  • 第八條     
    •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用放射線技師檢覈。
    •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獲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其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 第九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檢覈。
  • 第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師檢覈。
  •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士檢覈。
  •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職業學校修業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2. 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 第十三條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申請醫事檢驗生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技術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生檢覈。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技術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生檢覈。
  • 第十六條    
    • 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同等級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與第二條所稱各類科醫事人員相當之資格者得予免試。
      前項但書人員之檢覈,應由其服務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代為申請。
    • 外國人(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有證明文件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依規定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准予筆試者,除予筆試外,得視需要增加口試及實地考試。筆試得視需要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同認定之。
  • 第十七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 第十八條    本檢覈筆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1. 申請檢覈書。
    2. 資格證明文件。
    3. 體格檢查表。
    4. 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5. 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6. 檢覈費。
    7.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醫事人員檢覈: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醫事人員管理法規限制充任情事之一者。
  • 第二十一條   醫事人員之檢覈,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照。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法規之規定。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醫事人員檢覈筆試護理類科應試科目
護 理 師
  • 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二、   內外科護理
  • 三、   產兒科護理
  • 四、   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五、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
護 士
  • 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二、   內外科護理
  • 三、   婦產、小兒、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四、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
助 產 士
  • 一、   助產學(包括助產技術)
  • 二、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三、   各科護理概論(包括內、外、婦、兒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四、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