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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法規

護理倫理規範內容

  • (八三)全聯護會棣字第八三○五○號函內政部報請核備
    內政部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八五五七六號函准予備查

護理人員的基本責任:
  • 一、   應擔負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重建健康和減輕疼痛的基本責任。
護理人員與個案:
  • 二、   應尊重個案的生命、人性尊嚴及價值觀。
  • 三、   應尊重個案的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
  • 四、   應接受及尊重個案的獨特性、自主性、個別性。
  • 五、   當個案接受面談、檢查、治療和護理時,應尊重並維護其隱私及給予心理支持。
  • 六、   應保守個案的醫療秘密,在運用其資料時,需審慎判斷,除非個案同意或應法官要求或醫療所須。
  • 七、   提供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事先給予充分說明,經個案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況除外。
  • 八、   在執行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保護個案避免受傷害。
  • 九、   應尊重個案參與研究或實驗性醫療的意願,並提供保護,避免受到傷害並確保個案應得的權益。
  • 十、   應提供符合個案能力與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 十一、  應增廣個案於健康照護上的知識與能力。
  • 十二、  在個案入院時,應對個案及家屬說明醫院有關之規定,以避免個案權益遭受損害。
  • 十三、  遇個案情況危急時,應視情況給予緊急救護處理,並立即聯絡醫師。
  • 十四、  對個案及家屬應採取開放、協調、尊重的態度,並鼓勵他們參與計劃及照顧活動。
  • 十五、  當個案對其應繳之醫療費用存疑時,應給予充分說明或會請相關單位澄清。
  • 十六、  當發現其他醫護同仁有不道德或不合法的醫護行為時,應積極維護個案的權益並採取保護行動。
  • 十七、  當個案有繼續性醫療照護需要時,應給予轉介並追蹤。
  • 十八、  對瀕臨死亡的個案,仍應予以尊重,讓其安祥而且尊嚴的死亡。
護理人員與執業:
  • 十九、  應提供合乎專業標準的照顧,並儘可能維持最高的護理水準。
  • 二十、  當接受和授予責任時,應以個人的能力和專業資格為依據。
  • 二十一、 應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為之標準及執業能力,以提昇護理專業之社會地位。
  • 二十二、 應對自己的照護行為負責、隨時檢討,並致力改進。
  • 二十三、 應委婉拒絕個案或家屬的饋贈,以維護專業形象。
  • 二十四、 應提供個別化,公平及人性的照護。
護理人員與社會:
  • 二十五、 對於促進大眾健康的活動,應積極倡導與支持。
  • 二十六、 應教育社會大眾,以增廣大眾的保健知識與能力。
  • 二十七、 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 二十八、 應確保執業身分不被商品促銷所利用。
護理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二十九、 應和健康小組成員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相互尊重。
  • 三十、  當感到護理專業知識及能力不足以提供個案的照護時,應該請求他人協助或報告主管。
  • 三十一、 對任何危及事業、服務品質或對個案身、心、社會方面有影響的活動,都需立即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 三十二、 當同事的健康或安全面臨危險,且將影響專業活動水準和照護品質時,必須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 三十三、 應在個人的專業知識、經驗領域中,協助護理同仁發展其專業能力。
  • 三十四、 應協助其他健康小組成員,安全地執行其合宜的角色功能。
護理人員與專業:
  • 三十五、 應積極致力於護理標準之訂定。
  • 三十六、 應積極發展護理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提昇專業水準與形象。
  • 三十七、 應加入護理專業團體,並積極參與對護理發展有貢獻的活動。
  • 三十八、 應作為護生的角色模範,並具教學精神,以培養優良護理人才,並適時給予指導及心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