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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 Q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
  • A
    節錄"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5 條
    專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六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專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第 16 條
    專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
    二、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
    三、醫事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
    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


    舉例說明
    魯OO是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是110年12月31日。
    魯OO自110年7月1日開始就可以更新證書,更新證書需要有6年120個"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分",這120個積分當中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的課程至少要有12個積分、最多24個積分,超過24個積分的部分不予採計。積分種類是以下4種
    一、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
    二、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
    三、醫事倫理。
    四、醫事法規。

    "護理師/士的繼續教育積分不可以作為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使用"。
    更新證書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